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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
为加强对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参照《天津大学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循既要发扬民主、活跃气氛,又要加强纪律、保证秩 序的原则,实现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网络教育学院团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各教学中心团组织对由本中心发起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四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 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 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
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 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五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 筹备组主要负责人下载并填写《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准备成立报告、
章程草案、发起人名单等,提交给所在教学中心的团组织。
(二) 教学中心团组织对筹备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签章后报学院团委履行审批手续。
(三) 学院团委对审批材料全面审查后批准社团正式成立,发回登记表。登记表由学院团委、教学中心团组织和社团
各存一份。
(四) 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六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所在中心、年级、层次、专业、政治面貌、联 络方式等)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报所在教学中心团组织认可。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为学院正式注册在读的学生;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 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 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其他社团负责人;
(四)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 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八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 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以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九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 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但必须事先征得所在教学中心团组织同意。
第十条 社团在征得学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上级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在教学中心内部开展活动,其活动的审批权归属教学中心团组织。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所在教学中心团组织提交申请报告和活动预算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教学中心团组织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三条 社团承办院级、校级或与校内其他单位、校外团体的联合活动,其审批权归属学院团委。活动筹备前须上报合作单
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邀请社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 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 社团活动需要借用临时活动场所的,由社团负责人事先提出申请。教学中心场地由当地团组织审批,校内场 地持教学中心团组织开具的证明到院团委办理申请登记。
(三) 活动由承办社团维持秩序,讲座、报告会与申请的活动内容不符者,后果由社团及活动组织者承担。
(四)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组织者要及时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面向教学中心、学院内部学生,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二) 需在两周前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办班的内容、参加人、讲授方式、授课次数、教员、教材情况、收费 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宣传海报。
(三) 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社团举行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五天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参加人数、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事先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指定位置,不 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 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宣传材料,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十九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传单)。社团刊物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发行或散发。
(二) 社团具备出版刊物的条件且有必要出刊的,必须到学院团委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时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等。
(三) 社团刊物原则上自行负担出刊费用,经学院团委批准可以对外筹集出刊经费。
(四) 刊物原稿由社团留档备查,刊登的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文责。
(五) 社团刊物只限内部宣传交流,如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学学院团委同意。
(六)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向学院团委报送电子版。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获批准的严禁编印出
刊。
(七)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学院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学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平和良好影响度的文化、科技、体育、艺术类
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报经学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寻求和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随时审查。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上级团组织负
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集社团负责人召开现场或网络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到会,无故不到者,学院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建议社团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履行注册手续,提交《网络教育学院社团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表"),同时
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社团更换负责人或变更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须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填写注册表,并将社团成员组
成状况上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末,学院团委将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
奖章、奖品或奖金等。对于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院团委也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教学中心团组织和学院团委均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责令其停止
活动,进行整顿。
(一) 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 不接受学院及教学中心团组织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 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 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行为;
(六)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七) 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其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
员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错误严重者须报请学校予以校纪处分。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条 社团遇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自行解散。社团解散须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 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 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 发展过程中规模减至十人以下;
(四) 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 盗用上级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发严重后果;
(六) 停止活动予以整顿的;
(七) 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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